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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有新修订版

    郑州肝病医院讯:卫生计生委和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自20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衔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有新修订版
 
 
    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服务的,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为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新版规定切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护,明确规定应封存病历的复制件而非原件,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护正常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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