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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规定进一步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

  劳动和社会副长张小建在接受中政府网在线访谈时透露,结合落实业促进法中有关公平业的规定,劳动将会同卫生共同开展3项工作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业权益。

 

  这3项工作包括: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业歧视;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依法调处因为这方面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加大宣传,营造公平业的和谐环境,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业的观念,消除业歧视。

 

  张小建介绍,业促进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如果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不会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按照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2倍向劳动者赔偿违约金。

 

  这些规定将更有利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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