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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肝病转发卫生关于传染病监督职责及要求

  郑州肝病转发卫生关于传染病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卫生行政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

 

   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卫生行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相关阅读:郑州肝病转发卫生关于传染病防治总则

 

  第九条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行政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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