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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肝病转发郑州市发展条例

  郑州肝病转发郑州市发展条例

 

  条为继承和发展药事业,发挥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包括中结合)医疗、教育、等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发展药事业必须贯彻中并重的方针,坚持中结合,团结、依靠中人员,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发扬药的和,立足于创新,运用现代科学,促进药和际化,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药事业纳入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发展药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是本市工作的主管。区、县卫生行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各级计划、财政、人事、医药、、教育等行政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药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应当将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置的独立的医院或门诊不得少于一所。综合医院应当开设科室,并设置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急诊。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村卫生室应当运用药预防、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七条设置、撤销或者合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其中,撤销、合并、医院或者门诊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批准。未经本市卫生行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八条医疗机构配备的药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应当达到和本市的标准。其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的科室开展门诊、住院活动的,其治疗效果好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事业经费的投入。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十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境内外人士以各种形式资助发展药事业。

 

  第十一条药的医疗、教育、机构应当继承、发扬药的和,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的,提高药的水平和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对和市卫生行政认定的和中结合、项目,卫生行政应当在医疗场所的设置、医务人员的配备、资金的投入、设备的添置、约定医疗机构的定点选择等方面采取优先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药人员学习、运用药理论和,鼓励药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鼓励中、药人员共同中结合理论和,促进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十三条药高等院校应当加强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临床经验和现代医学理论的教学,提高学生的药水平和现代医药学知识。其他医药高等院校应当设置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医药高等院校和有关院所应当有计划地培养药和中结合的生。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和发展药队伍。卫生行政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培养药的医师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制定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和支持在职药人员参加经卫生行政认可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名药。有关单位和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药的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卫生行政应当组织、开展继承药经验的师承教育,为师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师承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会同市人事行政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应当经卫生行政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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