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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肝病医疗档案管理

  郑州肝病医疗档案管理,依据郑州市重大医疗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条重大医疗档案是指各级医疗单位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反映以创新、好的医疗手段取得医疗突破性,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医疗文件材料。

 

  第二条重大医疗档案是各级医疗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利用。

 

  第三条各级医疗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对本单位重大医疗档案工作的和管理,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建立重大医疗档案提供。

 

  第四条各级医疗单位的医疗业务管理负责重大医疗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相关应积极协助、配合医疗业务管理做好医疗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综合档案室负责对重大医疗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重大医疗档案应当按时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医疗档案:

 

  (一)在临床诊断和治果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内同水平的;

 

  (二)在内外属治疗或救治的疑难;

 

  (三)在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为本市卫生系统赢得荣誉的重大医疗救治的;

 

  (四)运用高新解决重大医疗难题的。

 

  第六条重大医疗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病案:门诊、住院医疗的全记录,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包括化验单、X片、CT、磁共振、心电图等)、护理记录和出院总结等;

 

  (二)医疗活动、跟踪随访记录;

 

  (三)医疗材料:医疗申报书、获证书、推广应用材料以及在、市级以上的、专著和研讨交流材料;

 

  (四)社会评价材料:各类新闻媒体上的报道材料,包括文字、摄影、录音、录像资料;

 

  第七条为确保重大医疗档案的完整性,相关的病案材料原则上应随重大医疗档案一同归入综合档案室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互接法”(即在重大医疗档案中注明病史档案编号)或将病史档案复制件归入重大医疗档案保存,待该病史档案保管期限满后再进行归并。

 

  第八条重大医疗完成后,其所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一般应在完成后三个月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九条重大医疗档案应作为档案管理中的一个独立门类,其类别代号为YL。重大医疗档案的整理,以每项为单位,按病案、医疗活动、医疗、社会评价等方面分别进行组卷。

 

  第十条重大医疗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单位综合档案室必须配有专用档案库房,并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有害等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医疗档案中的电子文件,如光盘、磁盘等,一般应每5年复制一次,并配备专门的保护设备和采用好的保护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综合档案室应对重大医疗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查阅重大医疗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出借、复制重大医疗档案须经单位分管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郑州肝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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