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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发布远程医疗服务规矩

     卫生计生委发布远程医疗服务规矩,郑州肝病新闻资讯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意见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以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平台,但不能直接开展服务;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意见还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直接为病人提供远程服务被许可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服务,也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对记者说,医疗机构间开展服务是目前远程医疗服务的主流形式,鉴于一些地区也有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的实践,所以意见对这一形式给予许可。但是,鉴于、设备、设施等条件限制,更鼓励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内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远程医疗服务申请,进行相关医疗活动。
 
    ■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要约定
 
    根据意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科目及人员、、设备、设施条件。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远程医疗流程、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名称禁用“中” “”字样
 
    意见规定,未经卫生计生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中”“”“”及其他指代、暗含或者跨(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报告。
 
    根据卫生计生委2013年的统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2057所。自2010年以来,财政投入8428万元,支持22个中西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并安排12所原卫生属(管)医院与12个西份建立远程系统,共纳入12所原属(管)医院、98所三级医院、3所二级医院和726所县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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