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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问题

     食药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问题,郑州肝病记者报道,食药监管局发布一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食品生产者获知其食品不安全,要召回,并对食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且召回的情况将“记录在案”,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称,当生产者发现食品不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不合格,或被媒体曝光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制订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记者对比发现,与服务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召回制度相比,规定新增了对经营者召回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出现无法证明不安全食品来源等情况,也要实施食品召回,承担主体责任。这时,经营者应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现场公示召回信息、办理退换货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
 
    规定也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这是广东一个关于食品的召回管理规定,此前对召回的规定一直参照服务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来执行,而在广东制度落地政策之前,北京、郑州也已制定了本市的管理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9日,市民可登录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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